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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朝密织反网络Dubo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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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m2009
时间:
2010-9-26 00:07
标题:
天朝密织反网络Dubo法网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网络Dubo的,将可能构成开设DC罪,为此提供服务者也可能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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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对外公布的《关于办理网络Dubo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上述规定。这个由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文件,密织了反网络Dubo的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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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Dubo视频、数据,组织Dubo活动,属于“开设DC”行为的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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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Dubo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Dubo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Dubo的;为Dubo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Dubo网站利润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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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还从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以及违法所得数额等方面界定了属于“情节严重”的界限。同时,为Dubo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Dubo的,也属于“情节严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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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明知是Dubo网站,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达到一定数额,或者为10个以上Dubo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Dubo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构成开设DC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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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还明确了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标准,以及关于网络Dubo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标准。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作为筹码投注的,将按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赌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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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还规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的内容,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都可能成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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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的2005年,“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Dubo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次的《意见》为针对办理网络Dubo犯罪案件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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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记者 秦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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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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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网络Dubo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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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20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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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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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网络Dubo犯罪活动,根据《中天策民共和国刑法》、《中天策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Dubo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网络Dubo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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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网上开设DC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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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Dubo视频、数据,组织Dubo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DC”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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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Dubo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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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Dubo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Dubo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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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Dubo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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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与Dubo网站利润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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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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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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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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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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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Dubo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Dubo,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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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与Dubo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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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Dubo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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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Dubo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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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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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网上开设DC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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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Dubo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DC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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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Dubo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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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Dubo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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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10个以上Dubo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Dubo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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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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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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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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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Dubo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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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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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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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开设DC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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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网络Dubo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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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bo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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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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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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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设DC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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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Dubo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Dubo网站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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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网络Dubo犯罪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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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Dubo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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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地”包括Dubo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Dubo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Dubo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Dubo行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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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Dubo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Dubo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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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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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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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对于能够证明Dubo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电子数据,应当作为刑事证据予以提取、复制、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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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制作相关文字说明,记录案由、对象、内容以及提取、复制、固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并由提取、复制、固定电子数据的制作人、电子数据的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附所提取、复制、固定的电子数据一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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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电子数据存储在境外的计算机上的,或者侦查机关从Dubo网站提取电子数据时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或者电子数据的持有人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固定过程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对提取、复制、固定有关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作者:
wait1997
时间:
2010-9-26 05:25
难道又要严打
作者:
正呆呆
时间:
2010-9-26 09:00
一阵风,慢慢就消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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